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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环境保护税开征有关事项的通告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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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将于2018年1月1日正式实施,现将有关环境保护税开征事项通告如下: 一、纳税人范围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直接向环境排放应税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为环境保护税的纳税人。 二、征税对象 应税污染物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所附《环境保护税税目税额表》、《应税污染物和当量值表》规定的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固体废物和噪声。 三、申报征收 环境保护税于2018年1月1日开征,按月计算、按季申报缴纳,4月1日至15日为第一个申报期。不能按固定期限计算缴纳的,可以按次申报缴纳。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排放应税污染物的当日,纳税人应当向主管地税机关申报缴纳环境保护税。 四、适用税率 环境保护税的税目、税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所附《环境保护税税目税额表》执行。根据《辽宁省应税大气污染物和水污染物环境保护税适用税额方案(草案)》,我省2018-2019年拟定大气污染物的单位税额为1.2元,水污染物的单位税额为1.4元。应税固体废物和应税噪声按照《环境保护税税目税额表》确定的税额执行。 五、法律责任 纳税人和税务机关、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规定的,要依法追究法律责任。直接向环境排放应税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规定缴纳环境保护税外,应当对所造成的损害依法承担责任。 六、咨询渠道 纳税人可通过本溪市地方税务局门户网站、12366纳税服务热线或各县区局办税服务厅查询了解环境保护税减免、征收管理等相关政策。 特此通告。 本溪市地方税务局 2017年12月29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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