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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溪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办理一照一码 相关涉税事项的温馨提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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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敬的纳税人: 根据《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实施“一照一码”登记制度改革的意见》(辽政发〔2015〕39号)等文件要求,如果你单位在2015年10月1日之前取得营业执照并且还在使用15位税务登记号,请按如下提示办理。 一、如果你单位已在工商(市场监管)部门取得18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但未到地税机关变更税务登记号码,我们将把您的18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作为税务登记号,请于2018年1月15日之前到所属地税局办税服务厅变更三方协议、网报发行,并到数字证书服务公司办理变更。 二、如果你单位未到工商(市场监管)部门取得18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建议您速到工商(市场监管)部门办理,之后按上述第一条提示到所属地税局办税服务厅办理税务变更。 三、如果你单位已使用18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办理涉税事宜,请忽略本提示。 祝工作愉快! 本溪市地方税务局 2017年12月14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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