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溪市地方税务局关于2017年度年所得12万元以上
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的通告
发布日期:2018-01-05 浏览次数: 次 信息来源: 本溪市局 字体:[ ] 分享: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国家税务总局《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试行)》规定,特通告如下: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负有个人所得税纳税义务且2017年度年所得达到12万元以上的个人(含12万元),自2018年1月1日起至3月31日止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年度自行纳税申报(法定休假日除外,申报期限的最后1日是法定休假日的,以休假日期满的次日为期限的最后一日)。

一、申报口径

年所得12万元以上,是指纳税人在一个纳税年度取得以下各项所得的合计数额达到12万元。

(一)工资、薪金所得(按照未减除费用3500元/月或4800元/月的收入额计算)

(二)个体工商业户生产、经营所得(按照应纳税所得额计算)

(三)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按照每一年度承包者取得的实际经营收入与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合计数计算)

(四)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按照未减除费用800或每次收入额的20%的收入额计算)

(五)财产租赁所得(按照未减除费用800或每次收入额的20%的和修缮费用的收入额计算)

(六)财产转让所得(按照应纳税所得额计算)

(七)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偶然所得,其他所得(按照收入全额计算)

二、申报地点

(一)在中国境内有任职、受雇单位的向任职、受雇单位在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申报。

(二)在中国境内有两处或两处以上任职受雇单位的,选择并固定向其中一处单位所在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申报。

(三)在中国境内无任职受雇单位的,年所得项目中有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或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的,向其中一处实际经营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申报。

(四)在中国境内无任职、受雇单位,年所得项目中无生产、经营所得的,向户籍所在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申报。在中国境内有户籍但户籍所在地与中国境内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选择并固定向其中一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申报。中国境内没有户籍的,向中国境内经常居住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申报,经常居住地是指纳税人离开户籍所在地最后连续居住1年以上的地方。

三、责任处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二条规定,纳税人未按规定的期限办理自行纳税申报、报送纳税资料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其他税收违法行为,依据税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处理。

四、申报携带资料

(一)自行纳税申报

 纳税人申报时,应提供以下资料:

1、《个人所得税基础信息(B表)》2份。

自行在辽宁地税官网--办税服务--下载中心--涉税表格第30页内下载并填写。(A4纸打印)也可在主管地税机关办税服务厅索取。

2、《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申报)》2份

自行在辽宁地税官网--办税服务--下载中心--涉税表格第24页内下载并填写。(A3纸打印)也可在主管地税机关办税服务厅索取。

3、申报人的有效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1份),外籍人员申报需携带护照原件和复印件。

(二)委托申报

纳税人可以委托有税务代理资质的中介机构或者他人代为办理纳税申报。在自愿委托有税务代理资质的中介机构、扣缴义务人或者其他个人为办理自行纳税申报时,应签订委托办理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协议(合同),同时,纳税人还应将其纳税年度内所有应税所得项目、所得额、税额等,告知受托人,由受托人将其各项所得合并后进行申报,并附报委托协议。

 

 

 

2017年1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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