鞍山市地方税务局关于2017年度
年所得12万元以上个人自行纳税申报的通告
发布日期:2017-12-26 浏览次数: 次 信息来源: 鞍山市地方税务局 字体:[ ] 分享: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国家税务总局《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试行)》规定,特通告如下: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负有个人所得税纳税义务且2017年度年所得达到12万元以上的个人(含12万元),自2018年1月1日起至3月31日止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年度自行纳税申报(法定休假日除外,申报期限的最后1日是法定休假日的,以休假日期满的次日为期限的最后一日)。

 自行纳税申报地点应区别不同情况按以下顺序来确定,具体为:

 (1)在中国境内有任职、受雇单位的,向任职、受雇单位所在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申报。

 (2)在中国境内有两处或两处以上任职、受雇单位的,选择并固定向其中一处单位所在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申报。

 (3)在中国境内无任职、受雇单位的,年所得项目中有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或者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的,向其中一处实际经营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申报。

 (4)在中国境内无任职、受雇单位,年所得项目中无生产、经营所得的,向户籍所在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申报。在中国境内有户籍,但户籍所在地与中国境内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选择并固定向其中一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申报。中国境内没有户籍的,向中国境内经常居住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申报。经常居住地是指纳税人离开户籍所在地最后连续居住1年以上的地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纳税人未按规定的期限办理自行纳税申报、报送纳税资料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其他税收违法行为,依据税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处理。

 纳税人申报时,应提供以下资料:

 1、《个人所得税基础信息表(B表)》2份

 2、《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申报)》2份

 3、申报人的有效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外籍人员申报需携带护照原件和复印件。

 

 

附件:1、《个人所得税基础信息表(B表)》 

               2、《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申报)》

 

 

个人所得税基础信息表(B表).doc                      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表-12万元.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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