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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年起直接向环境排放应税污染物需缴纳环保税
——省地税局相关负责人解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
发布日期:2017-12-01 浏览次数: 次 信息来源: 辽宁日报 字体:[ ] 分享:

明年1月1日起,《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以下简称《环境保护税法》)将正式开始实施。11月28日,省地税局相关负责人接受本报记者采访,结合社会各界广泛关注的问题,对《环境保护税法》进行了解读。
  据介绍,《环境保护税法》是我国第一部专门体现“绿色税制”的单行税法,是落实绿色发展理念、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举措。以排污收费制度为基础进行税制设计,实现了收费向征税制度的平稳转换。
  按照《环境保护税法》的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直接向环境排放应税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为环境保护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规定缴纳环境保护税。这里所说的应税污染物包括: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固体废物和噪声。
  纳税人如何申报缴纳环境保护税?省地税局相关负责人告诉记者,纳税人应当向应税污染物排放地的地方税务局申报缴纳环境保护税。环境保护税按月计算,按季申报缴纳。纳税人应当自季度终了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主管地税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缴纳税款。纳税人应当依法如实办理纳税申报,对申报的真实性和完整性承担责任。
  省地税局相关负责人表示,《环境保护税法》还有一系列的减免政策。如农业生产(不包括规模化养殖)排放应税污染物的;机动车、铁路机车、非道路移动机械、船舶和航空器等流动污染源排放应税污染物的;依法设立的城乡污水集中处理、生活垃圾集中处理场所排放的相应应税污染物,不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的;纳税人综合利用的固体废物,符合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标准的;国务院批准免税的等,这些情形是可以暂予免征环境保护税的。
  另外,排放的污染物浓度值低于国家和地方规定标准百分之三十的,减按百分之七十五征收环境保护税。排放污染物浓度值低于国家和地方规定标准百分之五十的,减按百分之五十征收环境保护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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